体育赛事安全保障方案

  体育赛事安全保障方案范文第1篇

  马拉松定于月日举办,为确保赛事等各项活动安全、圆满、顺利举行,做好应对比赛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统一指挥、明确职责、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反应机制。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赛事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处置举办半程马拉松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完善各项工作机制,防患于未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部门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各自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事项。

  3.系统联动,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的要求,充分依靠和利用各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资源的协助作用。

  4.快速反应,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三、分类分级

  本方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马拉松赛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给赛事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紧急事件。

  根据比赛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特点,突发事件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事件:主要包括因暴雨、冰雹、大风等气象原因以及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因素引发的比赛不能正常举行、赛场骚乱等突发事件;

  2.事故事件: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公共设施遭到破坏以及赛事组织不严密、安全保障不到位等引发的突发事件;

  3.社会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社会不法分子破坏、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冲击赛场,“法轮功”等不法分子干扰以及涉外突发事件;

  4.个体事件:主要包括参赛运动员比赛出现猝死或意外伤亡等紧急事件,以及运动员或观众在参与比赛过程中出现的交通、安全等突发事件。

  四、应急处置工作机构

  1.成立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在菱溪路主舞台后侧指挥中心。

  2.指挥部下设一个办公室、十个工作组,分别为(1)综合办公室;(2)综合协调组;(3)竞赛组;(4)安全保卫组;(5)群体事件工作组;(6)医疗卫生保障组;(7)新闻宣传组;(8)志愿者保障组;(9)后勤保障组;(10)善后处理组;(11)配套活动组。

  3.赛道每2公里设置应急处置工作点,由所在赛段的裁判、公安、医疗、志愿者共同组成,协同配合。

  五、响应级别

  1.Ⅰ级响应主要是应对马拉松赛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后果已经导致人员伤亡或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大损失以及出现了社会事件预兆等,导致比赛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由市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指挥部组织、协调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确认属Ⅰ级响应的:事发地负责人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按照总指挥的意见,下令停赛并及时向市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同时,指挥部要协调指挥,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2.Ⅱ级响应主要是应对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人员或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需要由指挥部处理的事件。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Ⅱ级响应的:事发地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告,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救援工作直至停赛。

  3.Ⅲ级响应主要是应对马拉松赛事过程中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人员较大损伤,或可能影响赛事的顺利进行,需要由指挥处置的事件。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Ⅲ级响应的:事发地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告,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然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救援工作直至停赛。

  4.Ⅳ级响应主要是应对马拉松赛事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一般个体事件,对赛事造成一定的影响,赛事组织部门可以处置的事件。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级Ⅳ响应的:事发地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六、各部门职责

  1.综合办公室

  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委宣传部、公安局、区卫计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协调各工作组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掌握各组工作动态,负责信息收集、反馈与。

  2. 综合协调组

  由街道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公安局、区委宣传部、区卫计委等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点突发事件现场协调与组织实施。

  3. 竞赛组

  由运营公司牵头,团市委等单位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处置竞赛中出现的所有技术性问题和事件;处理运动员犯规舞弊等技术问题。当事件性质发生转化时,公安、卫生等部门要主动介入,协同处置。

  4. 安全保障组

  由区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建设局、消防支队、公交集团等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处置各类安全突发事件;负责维护赛场公共秩序和赛场公共设施的安全;负责赛场以及运动员、领导、嘉宾下榻宾馆的治安和消防安全;注重社情民意调查,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和信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责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交通安全秩序。

  5. 群体事件工作组

  由区委办公室牵头,公安局、区委宣传部、信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对信访工作、社会治安状况的调查研究,对信访重点单位和个人、其他组织、团体及其不法分子进行排查、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掌握动态,严密布控。

  6. 医疗卫生保障组

  由区卫计委牵头、红十字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广体育等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处理,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出现参赛选手猝死和其他意外伤亡事件迅速反应、果断处置;负责对参加赛事领导、嘉宾、运动员下榻宾馆、酒店食品卫生安全检查。

  7. 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体育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等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把握正确新闻宣传舆论导向;保障赛事直播信号畅通;预防有害标语、口号以及赛场骚乱场景进入电视直播画面。

  8. 志愿者保障组

  由团市委牵头,天宁区、教育局、区卫计委等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协助处置意外突发事件;负责配合公安、交通民警管理赛场警戒线、警戒标识;协助医护人员做好对参赛运动员的救助工作;劝导和阻止观众行人、车辆横穿赛道,协助维护赛场竞赛秩序;

  9.后勤保障组

  由公司牵头、体育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各级领导、嘉宾食宿保障,活动安排;负责资金、物资、器材、车辆、食品、饮料保障以及赛道安全、用水、用电安全保障;

  10. 善后处理组

  由体育局牵头,卫计委、财政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由体育局牵头专门处理各种运动员发生突发事件的善后问题;运营公司牵头协助办理保险理赔等工作事项。

  11. 配套活动

  (1)领操、开跑仪式、舞台活动

  (2)鸣枪仪式、颁奖仪式

  七、应急报告及响应

  1.各工作机构、配套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分队,明确任务、岗位、职责及其通信联络方式。

  2.赛场各工作机构所有裁判人员、保障人员、服务人员都有协助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义务,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做出反应并向站、点负责人报告。

  3.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各工作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按照“就地就近、边处置边报告”原则,在向本机构领导报告的同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

  4.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视情况可直接向“110”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119”指挥中心报告,但必须及时向指挥组领导补报。

  5.各工作机构要对处置突发事件的一切过程进行详尽登记,以备检查;对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要随时报告。

  八、监督管理

  1.加强预案演练。各工作机构要根据本工作机构制定的马拉松赛突发情况处置预案,并在赛前自行组织演练。

  2.加强宣传与培训。各工作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参加马拉松运动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宣传。要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处置突发事件程序、原则、方法和医疗救护知识的培训。

  3.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九、保障措施

  1.基础保障

  财政、气象、通信、电力、供电等保障部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备的资金和物资保障。

  2. 救援保障

  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气象、卫生防疫等部门提前准备所需的人员、设备、物品、交通运输工具,落实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应急处置保障措施。

  应急物资、器材、装备以及资金保障,原则上由各工作机构负责落实解决,必要时由市财政局或厦门马拉松赛组委会统一协调解决。

  3.信息公布与培训演练

  (1)公众信息公布:公布参赛须知、交通管制、公交路线调整等有关信息,包括应急指挥部电话、接警电话、长跑健康常识等。

  (2)培训、演练

  各部门要根据常见和可能突发的事件性质特点确定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地演练,提高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应急处置技能和整体作战水平。

  十、善后处理

  1.评估。各工作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系统、行业的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原因、结论;事件的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针对事件发生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问题等,提出改进意见和应对措施。

  2.补偿。在认定责任的前提下,因突发事件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协助当事人向保险机构理赔等善后工作。

  3.解释。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消除突发事件赛事的影响。

  十一、其他事项

  体育赛事安全保障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积极践行"健康第一、幸福生活一辈子"的现代健康理念,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大力加强学生的体质健康工作,推进"体育、艺术2+ 1" 活动,切实提高我校学生的健康素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二、活动主题:享受运动快乐,喜欢党的十八大

  三、组织机构:

  1、比赛组织机构

  组长:王述怀

  副组长:单李桃 张 敏 王增玉 刘树达

  成 员: 杨国庆 张东泽

  2、比赛实施小组

  组长:张东泽

  成员:体育教师 各班班主任

  四、比赛时间及过程

  1、比赛时间:2012年11月9日下午

  2、比赛路线:七中--葡萄酒厂--江堤--二水源(转折)

  3、比赛规程:(1)、每班选出男女各10人参加比赛。(2)、按成绩取男女前20名发奖。(3)按成绩取前6名集体奖。

  五 、各点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安排

  起点裁判:

  终点裁判:

  终点记录:

  转折点:

  后勤保障:

  卫生保健:

  比赛协调:

  六、安全保障和要求

  1、比赛的安全保障由各班主任负责。

  2、医疗保障及学生的突发事件由学校医务室林淑琴负责。

  3、比赛前后统一整队带进操场,不许就地解散,除运动员外任何学生不得出校门。

  4、各班主任和副班主任教师切实负起安全责任,要密切关注学生的各种不适应现象。

  5、各点工作人员和裁判员要密切关注学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和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并报告学校领导。

  体育赛事安全保障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预警管理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09-0032-04

  Study of the management of early warning for big sports games

  LIU Ya-yun,ZHONG Li-ping,LI Ke-xing,FAN Cheng-wen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uzhou 412007,China)

  Abstract: In the history of world competitive sports, incidents had brought tremendous challenges to the hosting of big sports games, and traditional emergency response management modes had failed to adapt to the dealing of incidents occurring in modern sports games. By referring to successful experiences in the security of big sports games in the history of world competitive sports, and by applying early warning management principles and analytical methods, the authors expatiated on the contents and processes of the management activities of early warning for big sports games.

  Key words: big sports game;incident;early warning management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国内体育赛事越来越多,赛事规模日益扩大,影响赛事安全的因素日趋复杂,传统意义上基于历史经验的突发事件事后应急管理,凸显出理论的缺失和实践应用的不足。预警管理理论是预警管理人员依据预警目标确立不同的预警监测指标和监测指标标准,并用这些标准对预警管理对象实施监测,发出不同的预警信号,从而为管理者的预控与危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1]。它通过预警管理的控制行为预控系统突发事件达到防范系统发生危机的目标;同时提供危机状态下的应急决策,及时高效应对系统危机,减少系统因无法避防的突发事件所带来的损失。因此,本文拟从预警管理的角度,运用预警管理的基本原理,具体分析预警管理活动的内容与过程,旨在为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的预警管理提供新的思路。

  1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预警管理的内容

  1.1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预警管理的主客体

  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预警管理的目标在于赛事的组织者以最小的成本预先防范与控制各类导致突发事件的诱因,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保障体育赛事及与赛事有关的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体育赛事突发事件预警管理的主体是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具体来说是大型体育赛事中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安保部门。其管理客体是大型体育赛事过程中潜在的各种突发事件。因此,预警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在于赛事的组织者如何分析识别导致赛事突发事件的潜在诱因,并对其进行监测、控制的管理行为。在北京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中,公安部、国防部和国家安全部作为大型体育赛事预警管理主体,以“奥运会突发事件”为奥运赛事预警管理的客体,提出了以创建“平安奥运”为奥运安保工作的总体战略目标,坚持“整体防控、精确指导、精确打击”的工作思路,用以警务指挥管理、警务设施装备、警察人文素质3个现代化为主要标志的“有特色、高水平”的安保工作,从组织指挥框架、安保计划方案、反恐处突演练、要人安全警卫、安保科技系统、社会治安防控、警务交流与合作、安保业务培训、奥运测试赛试运行等方面做出积极反应,保障2008年奥运会安全顺利举行,保障赛事活动、参加人员和奥运会涉及的相关场所及区域的安全[2]。

  1.2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发生的因素

  1)人为因素。

  在大型体育赛事活动中,人的管理是预警管理客体中最活跃的致灾因素。大型体育赛事期间,短时间内人群高度密集,且活动点多、线长、量大、面广,是赛事安全中最不稳定的因素。在大型体育赛事的突发事件中,狂热的体育迷极端的、民族分裂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等都是预警管理值得关注的。最令世人震惊的是在20届慕尼黑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恐怖事件,1972年9月5日,8名巴勒斯坦“黑九月”极端民族分子翻过奥运村后墙,摸入以色列代表团驻地,当场打死两名以色列运动员,劫持其他9名以色列人质,要求以色列释放扣押的200多名巴勒斯坦人。西德警方在慕尼黑郊区机场与发生枪战,造成全部人质和一名特警死亡;5人死亡,3人被俘。在2006年德国世界杯上,当德国4比2战胜哥斯达黎加后,英格兰和德国球迷互相嘲讽谩骂,在法兰克福中央广场对峙长达1小时之久。3名德国球迷和3名英格兰球迷在中央车站发生口角和斗殴,被随即赶来的警方逮捕[3]。

  2)场馆因素。

  场馆的管理是预警管理客体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因素。场馆作为体育赛事的承载体,其安全关乎所有涉赛人员的生命安全。2007年1月12日,位于温哥华的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体育场坍塌。这座体育场是世界上最大的穹顶建筑之一,穹顶由两层玻璃纤维组成,如同一个大气球,中间可充入热空气以融化积雪,是2010年冬奥会开幕式和闭幕式的举行场馆[4]。2007年11月25日,巴西萨尔瓦多市的一座球场上层看台的水泥地面突然裂开了一个3 m宽的大洞,身处那一区域的球迷从15 m高处坠下,直接摔在了马路上,造成7人死亡、30人受伤。20世纪60年代以来,巴西足球史上共发生过6起导致群体性伤亡的球场坍塌事故。巴西建筑师和工程师工会的调查报告令人震惊,巴西境内80%的球场存在着同样的安全隐患[5]。

  3)社会和自然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是指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所在城市的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状况。对赛事内外部环境致灾因素的管理是大型体育赛事预警管理的重要内容。历史上因恶劣天气如高温、大雪、台风等因素延迟甚至取消比赛的例子很多,因交通事故、社会治安事件以及公共卫生事件而影响比赛甚至造成骚乱与恐慌的案例也很多。通过对环境因素的预警管理,营造良好的比赛氛围、提供优质的比赛服务是大型体育赛事的主办者需要苦心经营的重要内容。在2005年芬兰赫尔辛基世界田径锦标赛上,暴风雨袭击了赛场,男子200 m第二轮的比赛以及男子三级跳远的资格赛不得不改日进行,而女子铁饼的决赛则将推迟进行[6]。在北京奥运会上,环境因素也将中国奥委会和中国政府推向风口浪尖。不少国家的运动员担心北京的环境会影响其健康和运动成绩的发挥。2008年1月8日,瑞士花样马术队宣布退出在香港举行的奥运会盛装舞步的比赛。退赛的主要原因是瑞士花样马术队的主力、现世界排名第四的希尔维亚•伊克拉认为,因为香港奥运会马术比赛进行时气候炎热、高温潮湿,会影响到赛马的健康[7]。

  2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预警管理的过程

  2.1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预警分析

  1)大型体育赛事预警监测。

  监测过程要求把大型体育赛事活动中的重要致灾因素确立为监测对象,并对其进行赛事全程监控。依据上文对体育赛事预警管理突发事件致灾因素的分析,预警管理监测的内容包括对赛事参与人员、体育场馆以及赛事内外环境的监测。

  大型体育赛事具有参与人群规模大、活动层面多以及国内国际影响大的特点[8]。一般国际性体育比赛每天参与人群规模在2~3万以上,而大型国际体育比赛日均人群规模达到50~60万。这些参加者中除了运动员、教练员以外,还包括观众、拉拉队、新闻记者和部分政府官员等。其次,大型赛事对应的活动项目较多,并不仅仅限于竞赛本身。根据学者迈科伦的研究,重大体育赛事一般涉及到4个层面的活动:演出层面、节日层面、仪式层面(开幕式、闭幕式和颁奖仪式)和比赛层面。这些原因导致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具有参与活动人员的多元性、发生情境变异时的难于控制性以及处理过程的艰难性三大特点。因此,对在多个层面活动的涉赛人群的预警监测是突发事件预警管理的首要任务,北京奥运安保指挥中心启用“尺子工程”即奥运场馆安保工作同一规范的工作方案,以及“全覆盖”的安保巡查网络,构成了一张严实的保障涉赛人员安全的预警监测网络[9]。雅典奥运会期间为了确保对可疑人员的监测,希腊警方在每个奥运会场馆周围撒下一张由200名警官组成的“密探网”,从而形成一层附加“保护罩”。

  场馆的监测包括场馆本体设施系统和场馆配套的硬件设施系统的监测。从场馆建设安全到赛事过程中突发事件情境下的疏散通道与避难所的安全都是场馆监测的内容。北京奥运会吸取雅典奥运会车臣在场馆建成前在水泥里预埋炸弹的教训,对进入奥运场施工的每一个人、每一车土都有人专门负责监控。高科技的安保技术设施建设与场馆建设同时进行、同步验收,从场馆建成之日,各种安保设施就能同步使用[9]。美国第28届超碗杯足球赛体斯敦RELIANT体育场通过在体育场外设置空气传感装置,探测化学或生物武器;联邦特工在体育场周围的设置数百台摄像机;30条炸弹探测警犬随时搜查整个体育场区等措施进行体育场外监控。这些措施有力地保障了大型体育赛事的场馆安全[10]。

  环境监测包括对大型体育赛事所在城市的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状况的监测。以交通运输安全为例,交通管理对于奥运会赛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运输的延误就会带来其他后续问题,如拥挤、人群管理等问题,需要迅速、有效地加以解决。因此,悉尼奥运会充分整合现有运输网络,奥运安保中心的运输行动中心与其他负责管理交通和运输的机构联合办公,并利用悉尼现有的网络监控交通和人流。为了确保万无一失,他们还辅以热成像、红外线以及高分辨率微波等技术进行空中监控,及时连续地捕捉到交通繁忙地段的情况。这一切又得到了悉尼自适应交通系统的支持,可以对交通流量进行监控、人工调整等[11]。

  2)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预警识别。

  识别过程的任务是判断哪个赛事活动的环节正在变异,即现实的事故诱因。通过对上述4个重要的致灾因素监测信息的分析,预警管理系统可以识别大型体育赛事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主要诱因或致错因素。识别的另一任务是判断体育赛事活动中的某个(或几个)环节已发生的异变所可能导致的连锁反应,即导致突发事件的动态发展趋势。

  在球场突发事件中,通过对所有涉赛人员的监测,首先必须识别是球迷环节、裁判员环节,还是运动员与保安环节在发生异变。其次,锁定异变环节以后,要继续对球场事态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判断球迷的狂热行为有无与场馆安保发生冲突或者引发其它安全事件如火灾、踩踏事故的趋势。在2006年德国世界杯上,德国警方针对流氓球迷进行了一系列的针对性识别与预警。德国世界杯前夕,波兰和德国警方于2006年4月3日在波兰西部卢布斯卡省文德日纳军用靶场开始为期五天的联合演练,目的在于应对当年夏季德国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可能出现的球迷闹事。两国警察的演练项目包括在公共建筑物内解救“人质”、向“人质”扣留地点发起突袭以及进行跨国境追捕等。

  3)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预警诊断。

  诊断过程是对已被识别的现实致错诱因,进行综合分析,以明确哪个致错因素(现象)是主要的突发事件源。在大型体育赛事中,诊断的主要任务是在致错环境中的诸多问题与现象,提出危险性最高、危害程度最严重的主要因素,并对其进行成因分析和损失评价(包括赛事组织单位的损失和由此导致的社会损害)。

  北京奥运会安保指挥部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密切关注赛场各致灾因素的状况,并通过电子红外线仪预报异变因素。如刘翔的退赛事件引起现场观众情绪异变,场馆指挥部可根据对这一区域的跟踪监测,及时诊断事态的发展状况,并在事件朝不良方向发展的过程中及时采取加强警力、广播宣传教育或紧急疏散等预控对策。在已发生的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中,赛事安保机构必须做出恰当的诊断。在大型体育比赛中,由于安保机构无法准确对大型体育赛事进行预警诊断而导致悲剧发生的案例不胜枚举。

  2.2预控实施过程

  1)组织准备。

  组织准备是指大赛的组委会为开展预警管理活动的组织保障活动。它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对策的制订与实施,以及制订相应的制度、规章、标准。1972年德国慕尼黑运动会以后的历届奥运会组委会都高度重视安保组织工作。

  悉尼奥运会安保指挥中心由许多行动和职能区域组成。为了确保安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协调,悉尼奥运会安保指挥中心还包括来自下述单位的官员和代表:澳大利亚国防部,澳大利亚安全情报机构,防卫安全协调中心,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署澳大利亚海关,总理与内阁,澳新南威尔士消防、急救部门。北京从申奥成功就开始以北京市公安局为基础开展了奥运安保工作组织的筹备。政府和奥运安保部门建立了国家、赛区、场馆3个层级的指挥机制,明确了每个层级的职责任务,确保筹备及赛时指挥顺畅、高效[11]。

  2)日常监测。

  日常监测是指对预警分析活动所确定的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诱因进行专门监控的管理活动。日常监测有两大任务,一是日常对策,二是危机模拟。日常对策,即对大型体育赛事历史同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纠正活动,并使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恢复到正常状态。危机模拟,是在日常对策活动中发现赛事突发事件现象难以有效控制,对有可能陷入更大灾害的危机状态的假设与模拟活动,以此提出对策方案,为未来一旦进入危机状态做好对策准备。

  大型体育赛事中的各种突发事件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的目的在于提供日常对策与危机模拟。从2003年起,北京奥运会吸取了历届奥运会安保工作的经验与教训,根据各举办城市所发生过的突发事件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列举了有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并逐一制定了630个场馆安保预案,涉及反恐、交通、疏散等多方面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演练,如“北京紫禁城一号”、“北京紫禁城二号”、“国家长城五号”等。奥运会期间,北京各个涉奥场馆没有发生任何安保重大问题,各场馆依据630个各类预案,解决了所有安保问题[11]。大型体育赛事的反恐演练中进行的大量假想性对抗性反恐演习,也是对反恐制胜的危机模拟。

  3)危机管理。

  大型体育赛事中的危机管理是指突发事件预控失败后,必须采取的一种特别紧急状况下的应急管理方式。

  由于大型体育赛事参与人群规模大,一旦突发事件预控失败很容易演化成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因此,在危机进入紧急状态以后,由安保指挥中心紧急启动预警管理系统的危机应对机制,及时控制事态的蔓延。危机应对包括危机计划、危机领导、紧急应对、危机恢复等。危机克服之后,预警管理系统应及时制定或调整计划,重新展开日常预警活动,使赛事各项工作秩序恢复到正常状态。并积极总结经验教训,做出相应的改进,以增强预警系统对同质危机的免疫功能,预防危机的再次发生。

  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预警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大型体育赛事损失,保证运动员、观众等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体育场馆的财产安全,为大型体育赛事构筑起一道“防火墙”与“安全网”。大型赛事的安全影响因素不会一成不变,预警管理永远是保障大型体育赛事安全、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参考文献:

  [1] 佘廉. 灾害预警管理丛书[M]. 石家庄: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2]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奥运安保反恐交流暨大型体育赛事安保国际合作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EB/OL]. .

  [3] 王怡. 世界杯首日球迷闹事[N]. 足球报,2006-06-10.

  [4] 刘峰. 冬奥场馆穹顶坍塌,人为及自然原因共同导致[N]. 北京晚报,2007-01-13.

  [5] 刘耿. 世界杯 危险![N]. 东方体育日报,2007-11-28.

  [6] 吴艺华. 暴风雨大闹田径世锦赛[N]. 东方体育日报,2005-08-11.

  [7] 乐艳娜. 天气因素不影响奥运赛事 空气质量无需担心[N]. 环球,2008-02-06.

  [8] 柴建设,陆卫平. 北京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J]. 安全与环境学报,2006(7):129-137.

  [9] 奥运安保:和平年代除战争外的最大军事行动[EB]. 新浪网,2008-07-09.

  体育赛事安全保障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体育法;安全保障义务;体育伤害;自甘风险;免责条款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12-0016-07

  Standard for judging safety assurance obligations in sport

  HAN Yong

  (Department of Sports Society and Economic,Capital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Beijing 100088,China)

  Abstract: Safety assurance obligation in sport refers to a rational obligation undertaken by a person engaging in sports business activities or organizing other sports activities to protect the personal safety of others. The basic requirement for determining a safety assurance obligation breaching behavior is that the doer violates the safety assurance obligation. In determining rational safety assurance obligations in sport, the followings should be considered: the ability to prevent risks and damag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activities, the source and intensity of risks or damaging behaviors, the costs for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risks or damages, and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the victim participating in business activities or social activities. By referring to the experiences of UK, USA and France as well as the specificity of sports activities, in its legislations China should specify sport activity participant and audience assumption of risk as a reason for defense. The participant and audience assumption of risk can be specified in the form of agreement, i.e. establishing an exculpatory clause, whose legitimacy depends on whether it is well defined, specific and clear, and whether the negotiation process is freewill, open and transparent. When damage is done intentionally or by a gross negligence, the exculpatory clause will be invalid.

  Key words: sports law;safety assurance obligation;sports injury;assumption of risk;exculpatory clause

  托马斯•霍布斯曾说过:“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用于公众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场所的范围,体育活动的组织方式、参与人数、参与项目都有所增加。大量全民健身路径修建起来,学校、单位内部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社会力量投资于体育场所经营和体育活动的组织,这些新情况在满足了社会公众的体育娱乐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令人关注的体育伤害纠纷问题。体育伤害,尤其是免费开放的体育场所和非营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不能妥善解决,必将影响体育场所开放和体育活动组织的积极性。

  安全保障义务在很多国家的民法中都已经发展成一套成型的理论和法律规则。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探讨始于1998年的银河宾馆案。①2003年民法学者张新宝、唐青林[1]提出“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概念后,体育学术期刊随后刊发了有关体育活动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论文,指出体育活动场所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2],其后较少见到体育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现有研究存在几方面问题:一,将安全保障义务研究局限于体育场所这一主体,实际上很多体育伤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活动的组织者;二,未能体现体育活动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区别于一般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特殊性,研究多是侵权法研究在体育实践中的套用;三,未研究体育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免费和非营利性场所和活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赔偿责任。

  体育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或组织其他体育活动的人对他人人身安全所承担的合理的保护义务。这一界定意味着体育中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范围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或组织其他体育活动的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应当是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见,第一种主体是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第二是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3]。各种体育经营活动主要指各种营利性体育场所所发生的活动,所谓营利场所包括收费开放的健身娱乐场所和体育竞赛,如滑雪场、游泳馆、高尔夫球场、极限类体育项目,作为观众观看比赛也包含在其中。其他社会活动主要包括群众性公益活动和各类教育活动,如在免费开放或少量收费的公园、浴场、社区、体育场、健身路径、户外等社会活动的公共场所发生的社会活动[4]。因此,体育中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既包括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即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包括体育活动的组织者。

  1体育活动中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判断标准

  体育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提供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人员、保证服务管理的质量、提供适当的救助[1]。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基本要求,就是行为人违反必要的安全保护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种类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只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必要,就是根据经营者提供的特殊经营活动的性质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5]。英美法以可以合理地察觉或者预见的危险确定当事人应当负有的义务范围。

  虽然千差万别的体育活动很难找到统一的标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客观上存在一些能够确定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要素。如在确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可以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等方面,综合判断,确定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6]。娱乐体育机构对于到访者有注意的法律义务,注意的标准由到访者的身份、适用法律和惯例、成文的内部标志(手册或指导信)及常识决定。当个体在参与体育活动受伤时,原告依据法律程序需要了解被告书面的关于管理活动的标准、场馆维护、设计和建设情况,以及在该事故发生的场地或近似的场地是否发生过同样事故。管理必须要达到自己的标准。体育经营者组织者应检查自己的书面规定从而确定是否达到这些标准。如果无法达到,则该规定应被修改或需要以书面形式记录为何组织没有达到自己的规定。如果既达不到自己规定的要求又不能指出其原因则在随后的诉讼中会遇到麻烦[7]。确定体育中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考虑下列内容:

  1)防范风险以及损害的能力。

  在体育实践中,大量免费开放的体育场所和免费进行的体育活动中出现的伤害经营者和组织者能否免责?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免费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但是,对于大量免费或者非营利性的体育场馆和体育活动,完全无视其非营利性特征也不利于促进体育活动的开展。

  目前国家鼓励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以缓解我国全民健身设施供给严重不足的局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作为规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行政法规,就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问题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日本文部省调查显示,1989年日本99%的市町村的公立中小学对外开放体育设施[8],而我国教育系统占有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65.6%,其开放率仅为29.2%[9]。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积极性不高,害怕开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以慈善豁免来限制慈善组织的法律责任的判例。②在民事豁免立法方面,为了限制与非营利体育项目有关的人的民事责任,议员George Gekas在1985年向议会提交了《非营利体育法律责任限制法案》(H.R.3756),该法案虽然没有在议会通过,但目前新泽西等3个州已经实施类似的法案。提出该法案的原因是因为民事诉讼迫使一些体育参与者,特别是志愿者远离体育组织,尤其是青少年体育组织[10]。

  因此,根据体育的特殊性和风险利益平衡负担的原则,可将安全保证义务人防范风险以及损害的能力作为首位需要考虑的标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中获得收益者,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组织者比起公益性的经营者组织者有着更雄厚的财力,有着更强的防范风险以及损害的能力,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该更大,强度更高,因达到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增加的成本可以通过获益来抵销,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当事人尽到该义务。对于无偿或者公益性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应该适用相对严格的判断标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起草的民法典建议稿第一千八百五十六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的确定标准”中要考量的第一个因素就是“义务人是否获益”[11]。在集美大学免费游泳池溺亡案中,法院考虑到死者自己有过失责任,同时游泳池免费开放,因此减轻被告的责任是正确的。

  2)体育活动开展的特征。

  (1)应考虑体育项目本身的特征。体育项目不同,风险也不同。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和非对抗性的体育活动相比,同场竞技类项目与非同场竞技类项目相比,风险可能更高,具有身体接触性、同场竞技性特点的足球、篮球、散打、摔跤等运动比慢跑、乒乓球、羽毛球更容易造成伤害。体育活动自身的危险性越大,原告遭受伤害的可能性越大,则被告承担的注意义务越高。Arnold案是里程碑式的判例。在该案中,一辆赛车冲过木头围栏,撞伤多名、撞死11名观众。法院认为,纽约州政府是该赛事的主办者,对于赛车离开赛道的可能性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③在Saari案中,法院认为由于赛车运动的风险很高,因此,“注意的标准必须相应提高。开展或组织该活动的人要以较高程度的注意为参与者和观众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④

  (2)应考虑开展项目的气候环境等外界因素。在室外举行的项目比室内项目要更多考虑环境的影响。如天气情况、赛道封闭、交通疏散、饮水供应、警示设立和医疗救助等。如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举办的体育活动比在适宜的气候条件下更容易造成伤害,在夏季举办马拉松的组织者应对炎热天气引起的中暑和引发的猝死有所准备。

  (3)应考虑项目参与者的特点。体育中的理性人标准是相当于领导者、教师、指导者或教练,这种假设的谨慎人的行为可能综合了主观的和客观的因素,包括体力特征、心理能力和技能,但有些参与者无法达到这一标准。首先,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儿童损害的侵权行为需要有特别的规则,对儿童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高[12]。根据滋扰理论,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存在的某种物、东西或环境对未成年人具有天生的吸引力、诱惑力并因此可能会刺激未成年人的好奇心时,不动产权利人即应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被吸引而进入自己的不动产之内或之上[13]。在废弃游乐设施导致儿童受伤案中,某小学组织学生购票进入某活动中心参观法制教育展后分组活动。受害人所在小组到活动中心游乐设施区域内自由活动。受害人在玩已经报废但无人看管的设施“空中钢索”时绳索断裂,摔成伤残[14]。活动中心作为青少年教育基地经常有大量学生参观,应当预见到活泼好动、好奇心强的儿童会被无人看管的废旧设施吸引而去玩,可能造成损害,但却丝毫不加防范,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体育经营者组织者来说,举办以儿童为对象的体育活动风险比成人体育活动要高,但体育组织的社会责任要求其尽力为儿童提供体育机会,明智的做法是举办亲子体育活动,父母和子女一起参与体育活动时有责任监护他们的子女。其次,对于参与体育的年老、残疾、肥胖等特殊体质者,经营者、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应高于普通人。一般人应注意自己所处的环境特征,但如果该人是哑、盲、聋或其他残疾人,则经营者组织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知晓情况和风险。在Bobinson案中,原告因其儿子和孙子在一家州立精神健康中心溺水而对该中心提讼,法院认为,未能向有癫痫病倾向的病人在游泳时提供救生员,超出了豁免规则的免责范围。⑤再次,对初学者的注意义务要高于高水平的参与者。最后,组织同场对抗时要考虑各方实力相当,否则造成伤害应承担责任。

  3)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

  (1)体育活动本身的固有风险。如果伤害是由于比赛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如棒球飞上看台击中观众,就有必要考虑事故是普通的可接受的风险,还是疏于管理的结果,如果伤害是由运动中固有的正常合理的惯例引起,那么不发生法律责任,这种事件仅被认定为意外事故,其花费必须由受害者自行承担,偶然的意外事故是运动员或观众在受益于运动的同时所付出的必然代价[15]。

  (2)经营者组织者的设施设备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体育比赛的伤害是由于土地瑕疵或建筑物造成的,比如坍塌的看台、危险的路面、拥挤的楼梯,在确定责任时应考虑到在设计、维修和管理中是否尽了适当的注意义务;组织者的责任是将观众安全地限定在某一范围内并通过使用足够的遮挡物或栅栏为其提供适当的保护。

  (3)第三人的侵害。体育经营者和组织者在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害方面未尽义务,造成体育参与者的损害,也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但如果第三人侵害已经超出体育经营者组织者的控制范围,如大规模的球迷骚乱显然属于社会公共安全的风险,应由公安部门负责,不应由体育经营者组织者负责。作为普通社会成员,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只是针对社会一般情形的风险强度来考虑,如果偶然发生的侵害行为强度大大超过的一般情形,也不应该苛加义务人过多的义务[3]。法官在Kline案中认定:“如果暴力行为是突发的、不可预料的,则除非暴力是由有力量为某一行为的当事人的雇员实施,否则控制方不承担赔偿责任。”⑥

  4)预防与控制风险或损害的成本。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考量,可以就组织者改变危险环境需要的成本和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损失之间进行价值判断,这是现代法律制度的设计,尤其是侵权法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危险控制义务可以被分成两类。第一类是那些得以使潜在的受害人对危险自己负责的义务。主要涉及的是警告或告知的发出,但在特别危险的情况下可能要求明示禁止或提供必要的帮助及设备。第二类是以直接排除危险源为目的的义务。警告是最弱的安全措施,与直接作用于危险源的措施相比它比较简单、经济和无效,警告通常不被他人重视,因此就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特别是对孩子。而直接作用于危险源的排除危险的措施一般成本更高但是更有效[16]。

  究竟应该仅发出警告和指示还是必须直接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应当承担第1类危险控制义务还是第2类危险控制义务可以根据法律经济学考量。如果改变危险环境所需要的成本较高,组织者则承担第1类危险控制义务,履行警告或者告示等义务。如果改变危险环境所需要的成本显然低于造成人身伤害的损失,组织者则应当承担第2类危险控制义务,即应直接排除危险源。极端的情况是,无论投入多大的成本,也不可能预防的风险,这种情形显然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注范围。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Nussbaum案确立了这样一项原则:任何人都没有义务防止由发生概率极小的事件所导致的损害;虽然导致损害的风险可以预见,但是一般而言这种风险是可以被忽略不计的。在Nussbaum案中,原告的房子与一家乡村俱乐部毗邻,原告不幸被一只打偏的高尔夫球击伤。法院认定:虽然打偏球的被告以前也曾依相同的线路击球,并且也知道原告的房子与高尔夫球场相邻,先前也偶尔有高尔夫球偏落到原告的房子周围。但是在本案中,原告的房子并没有处于高尔夫球路的正中,而是离主球路有大约20到30英尺的距离,而且原告被高尔夫球击中并受伤的可能性极小,被告也就不承担任何责任。⑦

  5)其他具体情形。

  此外,还应该考虑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其他具体情形。向社会开放程度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所负有的防止或制止损害的义务,要重于开放程度低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专业知识的安全保障义务人防止或制止损害义务重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因为专业人员对危险的预见性和了解程度高于普通人,更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制止[17]。在体育活动中,教练员、裁判员、救生员、医护人员等专业人员的注意标准显然要高于普通人。

  2体育活动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抗辩

  2.1自甘风险作为抗辩事由

  在英美法国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体育伤害案件中,被告常常以受害人自甘风险进行抗辩。自甘风险指被告以原告知道或至少应该知道自己所介入的风险,因此不能因风险的实现而主张权利。国外的立法对此有明文予以确认。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在进行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对参加同一活动的人或在场观众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不承担任何责任。”[18]

  英美法国家法院通常认定体育比赛的参与者甘冒与观看比赛有关的通常的、能够预料的风险。例如,摔跤手将对手扔出摔跤台落在一个观众的膝盖上,法院认为:“娱乐场所的被邀请者通常甘冒常见危险,但是他并不甘冒根据常识不明显或潜在的、缺乏警示的、缺乏个人知识的危险。”因此,法院认为该风险不是摔跤比赛的观众能够预料到的。⑧

  在棒球击伤观众案中,原告是一位女士,她第一次去观看棒球比赛就被一个飞上看台的球击中受伤。⑨她对俱乐部和场地所有者提讼,认为其存在疏忽。法官认为,在先前判例中处理过相似的问题,不管现场观众数量有多少,管理者并无责任为所有人提供有挡网的座位。⑩只要管理者为观众席上最危险的区域提供了挡网保护,并为那些最希望得到被保护座位的观众提供保护,则其应被视为达到注意的要求。并不需要为某一类特定的观众提供保护,如本案的原告。也没有理由要求其注意到原告缺乏对危险的认识,如果要求售票员或被告的其他工作人员警示每一个观众他们在没有挡网的看台区域就可能被乱飞的棒球击中,无疑是荒谬的。11关于整个场地都应该被挡网保护的说法被威斯康星法院认定不合理,因为棒球作为一项广为开展的全国性运动,在看台上追寻误飞上看台的球给热爱收集体育纪念品的美国观众带来了无穷乐趣,如果加了挡网,观众的热情将会大幅度降低。

  美国有一系列棒球伤人案件,一般推定观众知道在一些情况下球会飞上看台,他们被推定为甘冒风险。最早的公开的案例指出:“棒球是我们的国球,它的比赛规则、比赛方式和存在的风险都是常识。”12密歇根高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对于参与棒球运动的人来说,有一些事实是常识,球被用巨大的力量投出和击打,它们可能会因漏接球、击球或投球出界,站在这些位置被球击中的人根据知识,自愿使其处于该位置,可以认为是甘冒风险。”13

  杨立新[19]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稿)》第29条“自愿承担损害和自甘风险”第3款规定,参加或者观赏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视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体育运动管理规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除外。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未接受专家建议稿的意见,并无自甘风险的规定[20]。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自甘风险没有规定,体育经营者和组织者往往在并无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如跆拳道道馆对练受伤案中,道馆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应认定受害人自甘风险,但主审法官并不认可[21]。美国侵权法规定,体育活动是一种单独的抗辩事由。参加和观赏体育运动在实质上仍然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因为体育运动本身就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造成某些伤害本来就在参加运动的人预料之中的。对于参加体育运动的人,以及观看体育运动的人,都对体育运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既然是参加或者参观体育活动,就应当预见到风险,受到损害应当风险自担[11]。但是,体育活动的参与者和观众可以推定经营者和组织者为保证安全采取了足够的措施,如果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其应对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以受害人自甘风险作为抗辩理由。

  2.2体育活动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很多案件中,体育经营者和组织者都起草免责条款来避免法律责任。参与者受到人身伤害时,可以选择以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为由提出救济。如果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则被告可以用合同约定的限制责任条款内容抗辩,由此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对于用合同内容抗辩侵权责任的效力,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那么,“生死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国内目前有3种不同观点:(1)免责协议有效,因为这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合同自治的要求应当承认其效力。(2)免责协议无效,因为人身伤亡赔偿是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责任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之规定,“生死协议”属绝对无效。(3)免责协议并非当然无效,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22]。借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应当允许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侵权责任提出抗辩,以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具体情况和法律原则对限制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做出正确判断[23]:

  1)从体育发展的历史与各国法律的现状来看,并非绝对禁止经营者组织者与参与者对风险负担进行约定。在英美侵权法中,有效的弃权书和免责条款通常是体育经营者和组织者避免或减轻其责任的有效方式;特别是自愿参加的危险性体育活动,法院允许参加者承担各种风险。

  2)很多体育活动都是民间自愿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参加者加入活动完全取决于自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免责条款一律视为无效,则对于那些致力于公益性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和志愿者而言是不合理的,将使有志于此者望体育而却步,将阻碍大众体育活动的开展,尤其是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如果体育活动组织者通过章程或公告等方式对活动风险、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做出具体规定,参加者加入该组织或活动即应视为自愿接受其章程或公告内容的约束。

  3)免责条款涉及到责任放弃,可能会出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冲突。侵权法的法理基础是任何因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的伤害都应承担责任,一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合同法的基本理念是任何有缔约权的一方都有绝对的权利与有缔约权的另一方缔结有约束力的协议,对于合同自由应高度保护,只有当协议侵犯了公共政策时作为合同才是无效的。责任的放弃在缔约自由与人们应对自己导致他人伤害的行为负责之间产生了冲突。虽然在英美法的判例中两边的案例都可以找到,但合同法与侵权法原则的冲突的解决办法是:通常责任的放弃是有效的,除非它侵犯了重要的公共政策,或条约缔结过程是极其不公平的。该解决办法是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产生的,即缔约必守,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欺诈、歪曲和强迫。为了判断是否存在欺诈、歪曲和强迫,法院将考虑免除责任的一方是否知道或有机会知道该条款。在Wagenblast案中,法院并没有认定为运动员提供的标准免责条款是否可以作为认可自甘风险的依据。为了判断该问题,在实际的案例中需要事实来得出结论。14

  4)就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而言,无论是基于契约或法律的规定,抑或先行危险行为而产生,经营者组织者对参与活动的公众(参加者、观众、第三人等)都负有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因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这个角度而言,组织者与活动参加者订立的免责条款,并不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从英美侵权法的有关体育伤害的司法判例来看,免责条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营者组织者负有以合理方式告知参与者注意该免责条款内容的义务,并负有根据参与者的要求进行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必须明显,不能被隐藏在整齐印刷的文字中导致即使细心的阅读者也不易察觉;没有阅读或理解该免责条款将导致其无效。另外免责条款必须在正式契约性文件上明确地写出来,而不能只是记载在凭证或收条上[15]。Garretson案中,法院认为免责条款是有效的,因为原告已经阅读了以显著文字写成的协议并签署了协议15。

  (2)免责条款应基于自由和开放的协商过程,如果一方强迫另一方接受免责条款则无效。在长跑中暑案中,原告参与了一项万米公路赛,在比赛中因中暑、肾衰竭和其他失常导致了永久性的机能受损,因此对赛事组织者提讼,认为其没有提供足够的风险警示,因此存在疏忽。被告认为原告自甘风险并签署了免责条款。原告认为该免责是无效的,首先,根据此赛事的较大规模和赛事宣传推广的良好效果,组织者保证参与者的安全应该是一种公共责任;其次,参赛选手和竞赛官员对于该免责条款具有不对等的议价位置。法院认为,除非免责条款侵犯了公共政策,否则该条款是有效的。原告签署的协议有效,并非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才签署了免责条款,因此他关于不对等的议价位置的理由不能成立。16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3)免责条款的语言应清晰、详细和特指,如果免责条款未被清晰陈述则无效。在健身俱乐部会员因地板湿滑摔倒案中,法院认为会员签署的甘冒一切与俱乐部活动有关风险的条款,不能免除因俱乐部疏忽而导致的法律责任。17反言之,应依通常理解对条款进行解释,但不能对其意思做有利于起草人的扩大解释。

  (4)在涉及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时,只有在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才被认为有效,因为既然权利的排除对未成年人不利,则合同就不具有强制执行力[15]。

  (5)基于对人身权益保护的法律要求,只有疏忽行为可以被免责,如果免责条款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则无效,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己经不具有道德上的肯定性。冯•巴尔[16]在考察欧洲各国有关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时做出了这样的评述:“完全否认免责协议的有效性,在作者看来也还是过于极端了。可能的妥协途径就是,个人之间完全排除协议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的可能性,但协议免除因轻微过失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仍然是可以的。”在跳水碰伤案中,原告参加铁人三项比赛时跳入水中,头碰到了水面下不可见的物体,造成四肢瘫痪。参赛前每位选手都被要求签署了报名表,其中包括一则免责条款,免除了赛事组织者和主办者在本赛事中“任何和所有伤害”的责任。原告引用了弗吉尼亚高等法院1890年的判例,认为铁路公司排除因任何原因引起伤害或死亡的责任的协议侵犯了公共政策。18原告认为该先例仍然有效。高等法院认可了原告的说法,认为铁人三项赛报名表上的免责条款因侵犯公共政策而无效。19

  体育活动存在着危险因素,但经营者、组织者还是要为公众提供体育活动的机会,这是体育活动经营者和组织者的社会责任。免费虽然不能成为免责的条件,但体育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应由防范风险以及损害的能力、体育活动开展的特征、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预防与控制风险或损害的成本来判断。虽然并没有完全可以免于诉讼的灵丹妙药,但体育活动的经营者组织者应为参与者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并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人员;需要训练工作人员达到职业标准;有足够的装备和供应来救助事故的受害者,能够使用先进的急救方法;保留事故记录,进行彻底的调查;参加高风险体育项目应充分告知参与人所存在的风险,并尽力通过训练、资格证书和适当的装备使危险最小化。

  本文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师从杨立新教授,进行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期间完成,特此致谢!

  注释:

  ①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书。

  ② Southern Mothodist University v. Clayton,176 S.W.2d 749(Tex. Sup. Ct. 1943) .

  ③ Arnold v. State,163 A.D. 253,148 N.Y.S.479(1914).

  ④ Saari v. State, 203 Misc. 859,866,119 N.Y.S.2d 507,5169(1953).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⑤ Bobinson v.Central Texas MHMR center, 780 S.W.2d 169(Tex.. Sup. Ct. 1989).

  ⑥ Kline v.1500 Massachusettes Avenue Apartment Cor.

  ⑦ Nussbaum v.Lacopo[265N.E.2d 762(N.Y.1970)(SATL

  237).

  ⑧ Dusckiewicz v. Carter, 115 Vt. 122, 52 A.2d 788(1947).

  ⑨ Schentzel v. Philadelphia Natational League Club173 Pa. Super. 179,96 A.2d 181(1953).

  ⑩ Brisson v. Minneapolis Baseball & Athletic Ass’n., 185 Minn.507,240 N.W.903,904(1932).

  11 Keys v. Alamo City Baseball Co., supra, Tex.Civ.App.,

  150 S.W.2d 368.

  12 Crane v. Kansas City Baseball Exhibition Co., 168 Mo. App. 301,303 153 S.W.1076,1077(1913).

  13 Blakely v. White Star Line, 154 Mich. 635,118 N.W. 482,483,19 L.R.A.,N.S.,772.

  14 Wagenblast v. Odessa School District No.105-157-

  166J, 58P.2d 968(Wash Sup.Ct.1988).

  15 Garretson v. United States,456 F.2d 1017(9th Cir.1972).

  16 Williams v. Cox Enterprises, Inc., 283 S.E.2d 367(Ga.Ct.App.1981).

  17 Brown V. Racquentball Centers,Inc.,534A.2d 842(Sup.Ct.Pa.1987).

  18 Johnson’s Adm’XV. Rich Danville R.R.Co.(86VA.975

  [1890]).

  19 Hiett v. Lake Barcroft Community Association, Inc., et al.,1992 WL 120775(Va.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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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杨立新. 学生踢球致伤应否承担侵权责任[EB/OL]. 杨立新民法网,省略/Di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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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杨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稿[EB/OL]. 中国民商法律网,省略/Article/default.asp?id=3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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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px?blogid=446085,2009-02-15.

  [21] 卢国利. 析跆拳道运动自甘冒险和风险自负原则[EB/OL]. 法律快车网,省略/article/

  lll619425624519oo9073.

  体育赛事安全保障方案范文第5篇

  作为亚运会体育舞蹈**舟比赛所在地,增江街道办事处紧紧抓住机遇,围绕“服务亚运、保障亚运”的主题,以“平安亚运”、“和谐亚运”为目标,制定并落实亚运防控方案,发动全街领导干部和社会义务力量积极参与,大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和亚运场馆建设,实施场馆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创建文明城市,树立良好城市形象;加强对食品、药品等安全生产检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亚运会的顺利进行。

  一、精心组织,制定方案,动员全社会力量投身亚运。增江街把亚运服务保障工作作为今年全街工作的核心工作和重大政治任务。年初,增江街成立了亚运保障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街党工委书记郭伯和任组长,街道办主任卜永彪任常务副组长。增江街精心组织各社会力量投入亚运工作,从三方面确保亚运的平安、成功开展。一是研究制定了《增江街2010年**亚运会安全保障服务工作方案》,周密布置,安排700多人次于亚运会举办期间在辖区主要路口特别是场馆周边全天候上岗。二是整合辖区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参加服务保障人员,从服务保障方案制定、力量组织发动、岗位职责培训、经费装备保障、勤务检查指导等方面确保人员到位和在岗。三是周密部署,严格要求街道各部门、各行政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参照街组织模式,相应成立保障工作小组,作为街防控工作组的分支机构,负责分解任务、定岗定位、落实保障力量和措施。

  二、稳步推进,迎难而上,确保亚运**和场馆建设按时保质完成。为确保亚运**及亚运场馆可以按时保质地完成,增江街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全面推进一环路**线建设工程,将体育场馆**舟赛场连接起来。二是积极开展亚运龙舟赛区停车场建设。全面建成贵宾停车场、公交车站、新闻媒体和工作人员临时停车场和一环路**线东面停车场的拆迁补偿、土地租用和建设。两项工程的建设有效改善了增江街的道路交通环境,为亚运会两个项目的顺利举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体育赛事安全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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